近年來,越來越多企業透過區塊鏈發行虛擬資產,並進行募資或建立生態,但若虛擬貨幣的價值與企業營運成果、投資報酬相關,就需要了解「證券型代幣」啦!今天,就讓幣圈律師帶你快速了解何謂證券型代幣的定義、與一般虛擬貨幣的差異,以及企業發幣時最容易忽略的法律風險與合規重點!
當然,若企業對於虛擬貨幣(Token)發行、白皮書設計或募資架構存在疑慮,也建議可以來諮詢專業的虛擬貨幣律師:呂奕賢律師,降低後續違法募資或證券法爭議風險喔!
證券型代幣核定義
證券型代幣(Security Token)指「具有證券性質」的虛擬代幣,與普通虛擬代幣最大的差異,在於證券型代幣通常涉及投資、分潤、股權、債權或其他與收益相關權利。至於 STO(Security Token Offering)則專指發行證券行代幣的行為。
換句話說,若發行的虛擬貨幣讓持有人期待未來獲利,並且該獲利與發行方的經營成果有關,就可能被主管機關認定屬於證券型代幣,而不只是單純的虛擬貨幣。
證券型代幣與普通虛擬貨幣差異
| 比較項目 | 證券型代幣 | 普通虛擬貨幣 |
|---|---|---|
| 性質 | 具有投資、分潤、股權或收益權利 | 主要作為支付、交易或生態用途 |
| 發行目的 | 募資、投資、資產證券化 | 支付、治理、平台功能或交易用途 |
| 投資人期待 | 投資人通常期待獲利與收益分配 | 使用者多以交易、轉帳或功能使用為主 |
| 法律監管 | 受到金融證券法規監管 | 適用虛擬資產或數位資產相關規範 |
| 常見權利 | 分紅權、收益權、債權、股權 | 使用權、交易權、治理投票等 |
| 合規要求 | 需要較高程度的審查與揭露 | 視國家規範而定,部分要求較低 |
| 代表案例 | 募資代幣、不動產收益型代幣 | 比特幣等加密貨幣 |
| 主要風險 | 非法募資、證券法違規 | 市場波動、詐騙與資安風險 |
證券型代幣衍生問題
然而,證券型代幣衍生的相關事項,也是值得重視的議題。
主要問題在於全球各司法管轄區對「證券」的定義標準不一,而代幣的經濟實質往往跨越傳統金融分類的邊界。一枚代幣可能同時具備支付功能、治理權利與投資回報預期,在不同法域下,可能被歸類為不同的法律客體。

2024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U.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縮寫 SEC,中文簡稱證監會)對加密貨幣產業開出的罰款總額,較前一年暴增 3,000%,其中近 90% 來自涉及未註冊證券發行的單一案件。由此可以見得,監管機構正以前所未有的力度鎖定虛擬貨幣定性問題。
面對全球監管浪潮,虛擬貨幣發行與募資架構的法律合規比以往更加需要注意,但若是仍然感到不解,呂奕賢律師長期深耕虛擬貨幣法律領域,無論是募資架構的合規規劃、證券法爭議的風險評估,亦或是白皮書的法律審查,均能提供務實且具體的建議。
讓我們在監管浪潮正式襲台之前,搶先一步做好準備。及早諮詢專精幣圈事務的呂奕賢律師,在募資架構成形之前就把風險降到最低。
各司法管轄區證券型代幣法律
美國
美國於 1946 年最高法院在 SEC v. W.J. Howey Co. 一案中,確立 Howey Test(豪威測試)四要件測試:
- 投入金錢(Investment of Money)
- 共同事業(Common Enterprise)
- 獲利期待(Expectation of Profit)
- 依賴他人努力(Expectation derived from the efforts of others)
儘管川普政府上台後,SEC 在 2025 年展現了對加密產業更友善的態度,諸如撤回多項拜登時期的執法案件、成立加密工作小組、並陸續就穩定幣、迷因幣及質押活動發布豁免指引等等,但 2025 年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在 SEC v. Barry 案強化 SEC 對 Howey Test 在證券定義方面的廣泛適用,足見 Howey Test 仍屹立不搖。由此可知,代幣化項目若涉及管理人的持續性努力以推動獲利,仍可能構成證券交易。同時,SEC 主席 Paul Atkins 於 2025 年 11 月提出的代幣分類框架(Token Taxonomy),將數位資產分為四大類:
- 數位商品
- 數位收藏品
- 數位工具
- 代幣化證券:強調代幣可能在初始發行時作為投資合約(即證券)出售,但隨著網路去中心化程度提升、發行人承諾履行完畢,投資合約「到期」,使代幣不再構成證券。
2026 年 3 月 SEC 發布的解釋性規則(Interpretive Release)則取代了 2019 年版的投資合約分析框架。

新加坡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MAS)採取「同一活動、同一風險、同一監管結果」的技術中立原則。2025 年 11 月 MAS 發布的修訂版《資本市場產品代幣化指南》(Guide on the Tokenisation of Capital Markets Products):代幣化不改變底層產品的法律與經濟實質。若代表股份、債券、集合投資計劃單位或衍生品合約等資本市場產品,即受《證券及期貨法》(Securities and Futures Act,SFA)規管:
- 代幣:符合招股說明書。
- 中介機構:持有資本市場服務牌照。
2025 年 6 月 30 日生效的數位代幣服務供應商制度(Digital Token Service Providers,DTSP),亦進一步擴大了監管的域外適用範圍。自新加坡營運但僅服務海外客戶的 DTSP,若未取得牌照必須停止營業,且 MAS 明確表示僅在「極為有限的情況下」核發此類牌照。值得注意的是,純粹作為功用型代幣(Utility Token)或治理型代幣使用的產品,不在新 DTSP 牌照制度的規管範圍內,但並不免除其在 SFA 下可能被認定為資本市場產品的風險。
香港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SFC)在《有關證券型代幣發行的聲明》中確認虛擬貨幣若符合下列敘述之一者,即屬於《證券及期貨條例》(Securities and Futures Ordinance,SFO)下所稱證券:
- 具備傳統證券發售屬性
- 區塊鏈技術表達資產擁有權或經濟權利(如利潤分享權)
而若是推廣及分銷證券型代幣須持有第 1 類(證券交易)牌照,違者構成刑事罪行。同時,SFC 並將證券型代幣歸類為「複雜產品」,中介人須對投資者採取額外保障措施。2025 年香港進一步放寬了持牌平台提供質押服務的限制,並計劃於 2026 年推出涵蓋虛擬資產交易商及託管人的新立法。
台灣
台灣金管會於 2019 年正式將證券型代幣核定為《證券交易法》第 6 條所稱之有價證券,定義為「運用密碼學及分散式帳本技術,表彰得以數位方式儲存、交換或移轉之價值,且具流通性及投資性」的虛擬通貨。
所謂「投資性」,係指出資人投入共同事業或計畫,並有獲取利潤之期待,而利潤主要取決於發行人或第三人之努力,本質上與 Howey Test 大同小異。並採分級管理:
| 募資金額 | 申報義務 | 限制 |
|---|---|---|
| 新台幣 3,000 萬元(含)以下 | 豁免申報義務 | 僅限專業投資人參與認購,自然人每案上限 30 萬元。 |
| 超過 3,000 萬元 | 須申請金融監理沙盒實驗 |
2022 年金管會進一步放寬規範,將單一平台募資上限提高至 2 億元。代幣類型目前僅限「分潤型」與「債務型」,股權型因涉及公司法複雜規定暫不納入。
此外,金管會提出的《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將建立涵蓋交換商、交易平台、保管商、借貸商的完整許可體系,對台灣 Web3 企業的合規布局具有深遠影響。企業若涉及跨境代幣發行,還須留意《洗錢防制法》下 VASP 登記義務及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CFC)課稅規則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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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
歐盟的《加密資產市場規章》(Markets in Crypto-Assets Regulation,MiCA)自 2024 年底全面施行,為全球提供了目前最系統化的代幣分類框架。MiCA 將加密資產分為三類:
- 資產參考代幣(Asset-Referenced Tokens,ART)
- 電子貨幣代幣(Electronic Money Token,EMT)
- 其他加密資產(含功用型代幣)。
若代幣構成《金融工具市場指令第二版》(MiFID II)定義下的金融工具(如可轉讓證券),則不適用 MiCA,而回歸既有的證券法規。MiCA 的明確分類為企業提供了相對清晰的判斷路徑,但與各成員國現行證券法的銜接仍存在灰色地帶。
舉例如,未經註冊即發行證券型代幣,在美國可能面臨 SEC 的民事甚至刑事追訴,在香港構成刑事罪行,在新加坡則可能觸犯《證券及期貨法》。
證券型代幣合規建議
看了上述這麼多與證券型代幣相關的法規,幣圈律師在此提醒,企業若對虛擬貨幣發行、白皮書設計或募資架構存在任何疑慮,千萬別在法律灰色地帶裡孤注一擲。企業在發行代幣前應依以下優先順序逐步執行合規程序:
- 法律定性分析:一旦觸犯違法募資或證券法相關規定,輕則鉅額罰款、重則刑事追訴,代價遠比一次法律諮詢高出數百倍!聘請具備跨境經驗的證券律師,針對代幣的經濟實質、權利結構及預期功能,就各目標市場逐一出具法律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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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調整代幣經濟設計:若業務模式允許,應盡可能強化代幣的功能性用途、弱化投資回報預期、加速網路去中心化進程,並避免在行銷素材中使用任何可能被解讀為投資回報承諾的語言,以降低證券認定風險。
- 建立跨境合規架構:針對不同法域設定投資者准入限制(geofencing)、建立 KYC/AML 程序、選擇合適的豁免條款,並在每個目標市場確認所需牌照與申報義務。
- 持續監控與動態調整:全球監管環境正處快速演變期,美國國會正推進 CLARITY Act 等立法、台灣《虛擬資產服務法》即將落地、MiCA 細則持續更新。企業應建立常態化法規追蹤機制,至少每季檢視合規架構並因應調整。
證券型代幣常見問題
單純的治理功能本身不必然構成證券,但若治理權利附帶經濟利益(如對協議收入的分配決策權),或持有者購買代幣的主要動機是預期價格上漲而非實際參與治理,監管機構仍可能認定其具備「投資性」。SEC(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U.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2026 年的解釋性規則將治理代幣歸類為需個案分析的類別。建議進行實質功能測試,而非僅憑代幣名稱或白皮書描述判斷。
台灣 STO 須依《證券交易法》辦理,由依法設立之公司(非上市櫃公司)透過取得證券自營商執照的單一交易平台發行。募資 3,000 萬元以下享豁免申報,但限專業投資人認購,自然人每案上限 30 萬元。交易平台須有至少 1 億元實收資本額及 1,000 萬元營業保證金。目前代幣類型僅限分潤型與債務型。若企業募資需求超過 3,000 萬元,須先申請金融監理沙盒實驗。
新加坡的監管框架相對明確,至於風險則並非全無。MAS 採技術中立原則,若代幣實質上代表資本市場產品,則須遵循 SFA 規範,包括招股說明書要求及牌照義務。2025 年 DTSP 新制更強化了域外監管力度。相較美國仍以個案判斷為主的 Howey Test,新加坡的優勢在於規則相對可預測,但合規成本同樣不低。
依據 SEC 2026 年解釋性規則,回溯性空投(retroactive airdrop),即根據用戶過往活動快照分配代幣、且未事先預告,通常不滿足 Howey Test 的「投入金錢」要件,故不構成證券發行。但用戶如有以對價以換取代幣,並且知悉後續空頭取決於發行方的努力與否,則可能觸發證券法適用。在台灣與新加坡,空投的法律定性仍須個案分析。
去中心化程度是關鍵考量因素。若 DeFi 協議已充分去中心化,無可辨識的管理團隊持續主導營運,代幣持有者的獲利不依賴特定第三方努力,則被認定為證券的風險較低。但實務上,多數 DeFi 項目在早期仍由核心團隊主導開發與治理,代幣發行極可能構成證券交易。SEC 過去曾就多個 DeFi 協議提起執法行動。
(一)依各法域證券法完成註冊或申報(如美國 Regulation D/S 豁免、台灣 STO 框架)
(二)限制銷售對象為合格投資人
(三)申請特定豁免或沙盒實驗(如台灣金融監理沙盒、新加坡 MAS 監管沙盒)
(四)調整代幣設計以消除證券特徵後重新評估。
當然,每條路徑的成本、時間與適用範圍差異甚大,都歡迎由具備專業法律團隊的幣圈律師根據業務需求與目標市場綜合評估。
全部,所有與發行、銷售、流通相關之法域均須逐一評估。代幣透過網路全球可及,美國法院已多次確認對觸及美國投資者的境外發行人行使管轄權。新加坡 MAS 的 DTSP 新制亦具域外效力。企業應以最嚴格的適用標準為設計底線,同時透過地域限制(geofencing)及投資者准入控制,排除無法合規之市場。
證券型代幣發行就讓幣圈律師幫助合規!
在這場全球監管的結構性重塑中,從沒有「觀望」的選項。制度化浪潮從來不等人,率先完成合規佈局的企業,將在下一輪市場洗牌中站穩最有利的位置。如果你也正在規劃證券型代幣發行,就是現在,找一位懂幣圈生態又深諳證券法規的律師,把合規架構從一開始就做對!
幣圈律師呂奕賢律師特色:
- 專精虛擬貨幣、區塊鏈與 Web3 法律領域,深度理解幣圈生態與技術邏輯
- 熟悉台灣金管會虛擬資產監管框架,並持續追蹤美國 SEC、歐盟 MiCA 等國際法規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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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代幣定性分析、白皮書法律審查到募資架構設計,提供一站式幣圈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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