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達幣詐騙案例-桃園地方法院判決案例

泰達幣詐騙案例

本篇介紹的虛擬貨幣詐騙判決案例是關於「泰達幣詐騙案例」、「交友軟體泰達幣詐騙」。虛擬貨幣詐騙案眾多,其中一種即是在交友軟體、Line群組等社交軟體上,假借戀愛或投資虛擬貨幣的名義,要求被害人匯款到指定帳戶,等被害人匯款後卻消失無蹤。

(關於虛擬貨幣詐騙為何?您可以看看這篇文章:什麼是虛擬貨幣詐騙?避免虛擬貨幣詐騙5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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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泰達幣詐騙案例 – 事實經過

小明在交友軟體上認識了熱情洋溢、容貌姣好的小花,小花稱自己最近投資虛擬貨幣賺了不少錢,小明聽了之後有些心動,小花主動表示能邀請小明進入其高級會員投資Line群組,裡面的投資老師推薦成員在網路投資平台「fdlityex」購買虛擬貨幣「泰達幣」投資獲利。經小明詢問後,投資老師表示需要匯款至指定帳戶,小明不疑有他,將三十萬元匯款至老師指定的帳戶,之後卻沒了下文……。 小明發現受騙後,心急如焚馬上報警,檢警依線索查到人頭戶後對人頭起訴。

貳、泰達幣詐騙案 – 判決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審簡 字第 466 號判決

一、本案詐騙手法

詐騙集團成員以「探探」交友軟體自稱「林O騰」與古OO聊天,並引誘古OO下載交易平台app「FLFT」後,佯稱:可投資「新加坡幣」賺錢云云,致古OO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Jamie」,向賴OO佯稱:可在網路投資平台「fdlityex」(https://www.esgexvip.com),購買虛擬貨幣「泰達幣」投資獲利云云,致賴OO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詐騙集團成員以交友軟體CMB與唐OO結識後,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李O濤」向唐OO佯稱:可在網站OMGFIN投資獲利云云,致唐OO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二、判決理由

「賴O蔚知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蔡雨蓁」之人欲以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5,000元租用帳戶從事投資虛擬貨幣之使用。賴O蔚依其智識程度及社會生活通常經驗,可知在一般正常情況下,欲使用帳戶從事虛擬貨幣交易者當可自行申辦帳戶使用,並無支付費用租用他人帳戶使用之必要,是賴O蔚可預見如將自己之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利用該帳戶作為向別人詐欺取財時指示該被害人匯款及行騙之人提款之工具,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掩飾、隱匿犯罪所得財物之目的;竟基於縱使他人以其金融機構帳戶實施詐欺取財,以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財物等犯罪目的使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先於民國110年7月19日13時至14時許,在新北市板橋區某處,向劉OO收取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賴OO取得上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後,連同其所申設、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在其臺北市萬華區住家附近路旁,一併提供予「蔡雨蓁」使用,賴OO並因此獲得5,000元報酬。」

「嗣「蔡雨蓁」所屬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被害人施以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上開帳戶(詐欺時日、詐欺手法、匯款時地、匯款金額及帳戶,詳見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再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轉出時日,將各該編號所示款項轉匯至本案詐欺集團指定帳戶而上繳本案詐欺集團,藉此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及隱匿詐欺所得財物之來源、去向及所在。嗣因上開被害人等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該案法院認為人頭賴OO「其因貪圖一己私利,任意收取他人帳戶提款卡與密碼,連同自己申設帳戶提款卡與密碼一併提供予他人使用,助長詐欺犯罪猖獗,致使真正犯罪者得以隱匿其身分,破壞社會治安及金融秩序,造成警察機關查緝詐騙犯罪之困難,並使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被害人等之財產權受侵害,所為應予非難」,並考量人頭已和被害人部分和解、犯後終能坦承犯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等一切情狀,判決賴OO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4個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以示懲儆。

參、泰達幣詐騙案 – 律師觀點

近年來詐騙集團不僅盛行「戀愛詐騙」、「外國人結婚詐騙」等,詐騙集團也以虛擬貨幣進行包裝,以介紹投資老師,加入投資平台、或帶領民眾投資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為名義,吸引意圖投資獲利的民眾繳交「學費」或將「資金」交給老師操盤,得到款項後即不再回應,人間蒸發。

為避免掉入如本件「泰達幣詐騙案」的陷阱,您可注意以下事項:

一、切勿相信太高的投資報酬率、「穩賺不賠」的話術,每種投資都有風險,如果對方未告知任何風險,一直主張穩賺不賠,並積極要求投入資金,即有可能是為了詐騙而非真的投資。

二、繳交投資款時,最好簽立書面契約,或確認對方的真實姓名、地址、連絡電話等,最好可以要求對方提出身分證件比對資料是否正確,避免日後求償無門。如果對方以各種理由推託或拒絕提供,或是因為人在國外而無法確認,即須提高警戒,審慎考慮未來無法求償的風險。

三、此外,繳納投資款時確認對方提供帳戶為其本人所持有,若對方假藉其他原因要求匯到他人帳戶,即應提高警覺。

四、多方查證投資平台、投資老師或其他投資成員的真實性,可以先觀察投資平台APP的建置是否完善、是否穩定運作、APP評價是否刻意假造、該APP有無涉案紀錄等,切勿輕易相信對方催促投資的話術(例如:現在是入場最佳時機、錯過就虧大了……),避免一時衝動而使日後後悔萬分。

虛擬貨幣因為不是法定貨幣所以存在有一定風險,故使用虛擬貨幣進行交易必須要多了解清楚其中的法律常識,確保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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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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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奕賢律師

呂奕賢律師具壹灣大學士、
政治大學法碩士資格,

專長領域 : 公法訴訟、公司商務案件及不動產案件等訴訟,現為多家企業公司之法律顧
問。同時,呂奕賢律師因對於金融領域亦有所深入研究,而受當時銀行局之詹庭禎局長邀請而至該局進行講課。

呂奕賢律師曾辦理不少重大爭議案件
(京華城案、美河市案等),
也曾處理過浮洲合宜住宅案件,有辦理訴願、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強制執行相關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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