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太幣詐騙案例-桃園地方法院判決案例

以太幣詐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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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介紹的虛擬貨幣詐騙判決案例是關於「以太幣詐騙案例」、「投資計畫詐騙」及「多層次傳銷」。虛擬貨幣詐騙案眾多,其中一種即是打著「投資虛擬貨幣」名號,招募民眾投入資金加入「挖礦」(以電腦運算產生虛擬貨幣的方法),實質上仍是吸金詐騙,當詐騙集團無法依約「出金」(給付獎金),就會開始要求會員去找下線加入,形成「老鼠會」來吸引更多人受騙上當。

(關於虛擬貨幣詐騙為何?您可以看看這篇文章:什麼是虛擬貨幣詐騙?避免虛擬貨幣詐騙5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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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以太幣詐騙案例 – 事實經過

小明有天突然收到大學學長Jerry的訊息,邀請他參加Jerry新任職的虛擬貨幣投資公司的茶會。Jerry告訴小明,新公司是美國的一間知名虛擬貨幣投資公司,在世界各國皆有分公司,他自己也有投資公司的以太幣投資計畫,每次投入本金20萬為單位,期限24個月,期滿後以原投入之單位數歸還本金,且每單位每月給付3,000 元至8,000 元之「紅利」,前揭報酬換算年利率至少為18%,只是期滿前不得領取本金。

小明想著每年18%的誘人紅利,忍不住投資了100萬。起先頭一年,小明確實收到每月都有收到紅利,於是小明又將買房基金300萬元投入該投資計畫,心想幾年便可回本。Jerry又告訴小明,若是能夠介紹3個人投資100萬到這個計畫,就可以從「銀會員」升級為「金會員」,每月的紅利比例可以提高,更有介紹獎金可拿。小明便介紹了許多親朋好友加入投資,也順利升級成了金會員。

不料,第二年Jerry的公司並未依約每月發放紅利,Jerry宣稱是因為今年全球景氣不好,

虛擬貨幣也跟著大跌,公司虧損故無法發放獲利,小明驚覺不對勁欲取回本金,Jerry卻以各種藉口推拒,小明才發現自己是遇上了詐騙。果不其然,該公司的負責人和Jerry等員工隔年即檢方依銀行法起訴……

貳、以太幣詐騙案 – 判決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 易 字第 202 號判決

判決理由節錄:

「由田OO設計附件六之奬金制度,並與其具經營多層次傳銷事業犯意聯絡之黃OO,先於106 年3 月間設立法尼新創公司,並自106 年8 月起,先於桃園市……設立以太幣拓礦礦機廠房,從事虛擬貨幣以太幣之挖礦事業,並藉上述奬金制度,廣邀不等定之人加入會員,紛紛成為投資人並進而經培訓後成為法尼新創公司之顧問即業務,業務若推廣投資方案⑴至⑹累計1 至5 台則具銅礦資格、6 至10台則進階為銀礦等級、11台以上則屬金礦等級,可依附件六之制度表領得直推業務奬金、展業奬金或劃代奬金(三層)。……其關於以太幣拓礦礦機方案內容分別如下列㈠至㈦所述:㈠、投資人約定每次投入本金新臺幣15萬元為單位,期限12個月,期滿後以原投入之單位數款項歸還本金,並依投資本金之單位數,每單位給付7 萬5,000 元之「紅利」,惟期滿前不得領取,前揭報酬換算年利率為150 ……而A、B、C、D、E、F、G、H……等人先以上開公司名義,向投資人收取上開㈠至㈦礦機投資方案之款項,復以上開公司名義投資M公司之股份,或以上開公司名義向易幣公司購買礦機,再由易幣公司向法尼新創公司購買礦機,其目的係藉由上揭多方交易佈局將易幣公司推向上市櫃……藉召開說明會或顧問培訓大會,或租借場地召開百易、勝璟新創、眾創產業說明會、易幣投資方案說明會,亦使用網路及通訊軟體群組發布訊息方式,另購買刑登網站廣告、接受旅奇雜誌專訪或非凡電視台專訪等方式,公開招攬民眾參與上開投資方案,對不特定多數人招攬而吸收資金,共同對外推銷上開投資方案……全案總不法所得收入估計值合計為17億8,541萬元。」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此因正常多層次傳銷之目的,應是在推廣或銷售商品;對照以言,針對多層次傳銷變質而來之所謂「老鼠會」,其組織與運作之目的,則專在吸收資金,兩者顯然有別。從而,在多層次傳銷組織中,若「上線」只靠不斷介紹「下線」加入,以繳交「權利金」,並將部分「權利金」充為「上線」之酬勞(獎金),亦即「上線」僅係藉由介紹「下線」之加入,來獲得報酬,則該多層次傳銷組織一旦解體,勢將破壞市場機制,甚或造成社會問題,故將一般通稱「老鼠會」之違法多層次傳銷行為,予以定義而明文禁止,並於同法第29條課予刑事責任。」

「法尼新創公司、百易新創控股公司、百易管顧公司、易幣公司、良盛新創公司、慧承實業有限公司、萬走公司、以太天使資本公司、育勝新創公司、享和新創公司、威菻實業公司、勝璟公司等既均非銀行,亦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銀行業務,惟上開公司之負責人即被告田OO、黃OO、林OO、吳OO、張OO、陳OO、王OO、王OO或百易新創控股及勝璟公司之董事、易幣及百易管理顧問公司之監察人即被告曹念楚,其等均有以上述之法人名義為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且犯罪所得達1 億元以上,且共同掌控該等公司之決策、財務及業務推展等事項,自均具有銀行法第125條第3 項所定之行為負責人身分,並與被告曾OO、陳OO、黃OO、林OO、及未據起訴之盧OO、田OO、王OO、鍾OO、陳OO等5 人共同以前揭分工方式向社會大眾招攬投資,約定到期給付高額利潤,顯係以投資名義,向不特定多數人吸收資金,並約定或給付與本金不相當之利息,以此方式非法經營「準收受存款」之銀行業務,且非法吸收資金之金額已達1 億元以上,是被告田OO、黃OO、林OO、吳OO、張OO、陳OO、王OO、王OO、曹OO等9人就犯罪事實欄㈠至㈧及二至三所為,均係犯修正後銀行法第125 條第3 項、第1 項後段之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準收受存款業務達1 億元以上之規定之罪論處。」

參、以太幣詐騙案 – 律師觀點

前述「以太幣詐騙」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202號判決)是常見的以「投資虛擬貨幣挖礦事業」為名義,以相當豐厚的投資報酬率招募大眾投資,進而達到非法吸金之目的。該案吸金規模高達17億餘元,可見犯罪規模不容小覷。

事實上,「以太幣」只是虛擬貨幣的其中一種,並非所有「以太幣」相關交易都是詐騙,應注意的是詐騙集團利用大眾較陌生的「以太幣」為藉口,將常見的投資詐騙包裝成「虛擬貨幣投資」,進而詐騙民眾的財產。

那麼,我們應該如何辨識真投資和假投資?如何避免陷入「投資計畫吸金詐騙」的陷阱?

一、首先應注意「投資必有風險」,過高而不合理的投資報酬率、「穩賺不賠」的話術都是吸金詐騙的特徵。特別是利用虛擬貨幣概念還未普及,屬於較為新穎的領域,並輔以市面上以投資虛擬貨幣致富之新聞,使投資人相信投資虛擬貨幣挖礦或交易等事業有極高的投資報酬率。

二、吸金詐騙集團往往會先給投資人一點甜頭,會先按獎金制度發放一點紅利或獎金,騙取投資人的信任後,再以各種名義要求投資人再「加碼」,例如購買更多挖礦機、擴大公司規模、開設分公司等。

三、此外,詐騙集團也會要投資人再去拉攏親朋好友加入會員,拉進幾個會員可以獲得獎金等話術,吸引更多人加入集團,形成俗稱的「老鼠會」。此種情況其實是利用後加入會員所投入的資金,來發放先加入會員的獎金。

四、之後,吸金詐騙集團便會開始以各種藉口,推遲發放獎金紅利,或是開始設下領取獎金的諸多限制,最後失去聯繫、捲款潛逃,使諸多投資人血本無歸。

五、因此,如果您發現有以上吸金詐騙的特徵,請您務必謹慎,您可先向幣圈律師進行諮詢,保障您的重要資產!

虛擬貨幣因為不是法定貨幣所以存在有一定風險,故使用虛擬貨幣進行交易必須要多了解清楚其中的法律常識,確保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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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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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奕賢律師

呂奕賢律師具壹灣大學士、
政治大學法碩士資格,

專長領域 : 公法訴訟、公司商務案件及不動產案件等訴訟,現為多家企業公司之法律顧
問。同時,呂奕賢律師因對於金融領域亦有所深入研究,而受當時銀行局之詹庭禎局長邀請而至該局進行講課。

呂奕賢律師曾辦理不少重大爭議案件
(京華城案、美河市案等),
也曾處理過浮洲合宜住宅案件,有辦理訴願、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強制執行相關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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