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頭帳戶判刑怎麼判?最高7年刑期,別不小心觸法!

人頭帳戶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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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常有人問幣圈律師:「人頭帳戶判刑怎麼判?」,在此,提供人頭帳戶會面臨到什麼樣的判刑,這當然是許多誤觸法網的民眾關切的。在目前的法規裡,人頭帳戶可能會觸犯到刑法的普通詐欺罪或加重詐欺罪、洗錢防制法,最高可能判到 7 年刑期,不可不注意!

壹、人頭帳戶判刑怎麼判?會被判什麼?

人頭帳戶主要會被認定為是詐騙集團的幫助犯,因此要先判斷詐騙人或詐騙集團所觸犯的法規,才能進一步認定提供人頭帳戶的民眾觸犯何種罪名。(推薦閱讀:人頭帳戶是什麼?虛擬貨幣也可能會有?這 2 類人應該要注意!

依我國法律,單槍匹馬、自行作案的詐騙人可能觸犯的法條是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此外,如果是一個詐騙集團,因為詐騙集團有多人,考慮到詐騙集團多人作案的危害,詐騙集團的詐騙行為構成刑法第 339 條之 4 的加重詐欺罪,以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3 條第 1 項規定: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3 條第 1 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同時,若有隱匿或是掩飾詐騙金額流向,像是出借、出售帳戶給詐騙集團,則也會構成洗錢的行為,而觸犯洗錢防制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然而,由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所稱的「參與犯罪組織」,是指想法上知道這是一個犯罪組織,並想成為該組織的成員,行為上並透過受他人邀約等方式參加了該組織;如果想法上沒有認識到這是一個犯罪組織,或是想成為該組的成員,則僅能說是對於詐騙集團的行為提供了助力,而不得評價為參與犯罪組織[1]

因此,在單純提供人頭帳戶的案件裡,民眾可能會觸犯的普通詐欺罪或是加重詐欺罪的幫助犯(視民眾是否知道詐騙集團超過3人)、一般洗錢罪的幫助犯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670號判決意旨可參。

講到人頭帳戶,不免會聯想到虛擬貨幣詐騙,那您一定要看看這篇文章對於虛擬貨幣詐騙的介紹:

什麼是虛擬貨幣詐騙?避免虛擬貨幣詐騙 5 原則!

貳、人頭帳戶判刑可以易科罰金嗎?

先說結論,不一定。

依刑法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只有最重法定刑期不超過 5 年的罪才能易科罰金: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因此,如果提供人頭帳戶的民眾被認定為一般詐欺罪之幫助犯,則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是可以易科罰金的,但如果被認定為加重詐欺罪之幫助犯或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與易科罰金的規定不符,因此不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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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頭帳戶判刑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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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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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奕賢律師

呂奕賢律師具臺灣大學學士、
政治大學法碩士資格

專長領域 : 公法訴訟、公司商務案件及不動產案件等訴訟,現為多家企業公司之法律顧
問。同時,呂奕賢律師因對於金融領域亦有所深入研究,而受當時銀行局之詹庭禎局長邀請而至該局進行講課。

呂奕賢律師曾辦理不少重大爭議案件
(京華城案、美河市案等),
也曾處理過浮洲合宜住宅案件,有辦理訴願、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強制執行相關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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